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大型活動安全管理,,規(guī)范活動的申報審批程序,確保學校各類活動安全合法、合理有序進行,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05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在校內舉辦的以下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
(一)參加人數在500人以上的活動;
(二)參加人數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來賓參加的活動,;
(三)其他需要進行嚴格管理的群眾性活動。
第三條下列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一)二級單位(部門)組織的內部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
(二)學校組織的,、經學校領導批準的主要由教師,、職工參加的學術交流、工作研討等活動,。
第四條大型活動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方全面負責大型活動安全工作,。
第五條學校保衛(wèi)處是大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履行校內大型活動安全工作的審核,、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大型活動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安全審核
第六條校內大型活動主辦單位必須是學校的有關院(系)或部門,校外單位未經許可不得在校內舉辦大型活動,,確因工作需要舉辦的大型活動,,必須在征得主要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校外單位在校內主辦的,、超過1000人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機關提出安全許可申請,待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舉辦,。
第八條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在活動日前5個工作日內向保衛(wèi)處提交《亳州學院校園大型活動安全許可審核表》及相關材料,,保衛(wèi)處在收到材料后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第九條大型活動宣傳涉及各類標語,、條幅,、展板等內容的,由院黨委宣傳部審核把關,,并按照《亳州學院校內宣傳品管理辦法》要求執(zhí)行,,活動結束后由主辦單位及時撤除、收回,。
第十條大型活動的時間地點的確定,,原則上安排在課余時間進行,不得影響公共秩序和正常教學活動,。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大型活動主辦方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二)落實大型活動安全責任制度,明確安全責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開展重大活動安全宣傳教育,;
(三)非經允許不得搭建臨時舞臺等室外設施;
(四)落實車輛交通,、停放,、疏導措施;
(五)對妨礙大型活動安全的行為及時予以制止,,發(fā)現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保衛(wèi)部門報告,;
(六)接受保衛(wèi)處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大型活動有承辦方的,承辦方應與主辦方共同落實安全工作,,共同承擔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保衛(wèi)處對大型活動實行審核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舉辦單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進行登記備案,;
(二)對影響特別大的或參與人數特別多的大型活動,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工作人員協助維持現場秩序,;
(三)在活動舉辦前,根據需要視情況對活動場所進行專項安全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動舉辦過程中,對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督促整改;
(五)協助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對安全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
(六)協助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置突發(fā)事件,。
第十四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不得妨礙校園治安,、影響活動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動場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檢查,,不得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
(三)遵守學校的相關規(guī)定,,服從安全管理,,自覺維護現場秩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主辦單位全面負責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負有保護校園財產,、人員安全,維護校園秩序,,督促落實安保措施的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對已登記備案的大型活動,舉辦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和擴大活動的舉辦規(guī)模,。
舉辦單位確需變更大型活動時間、地點,、內容及規(guī)模的,,應在原定舉辦時間3個工作日前向保衛(wèi)處申請變更。
第十七條在大型活動舉辦過程中發(fā)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主辦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學校保衛(wèi)處等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衛(wèi)處應予糾正或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者,,責令終止活動舉辦:
(一)未經申請批準,,擅自舉行活動的;
(二)申請材料不全或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曾在校園內舉辦活動違規(guī)且拒不整改,、不服從管理或多次違規(guī)的;
(四)現場秩序混亂,,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大型活動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辦法致使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違法犯罪的,,學校依法依規(guī)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參加大型活動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保衛(wèi)處可以予以批評教育,;對嚴重危害校園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強行帶離現場,;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報請公安機關予以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