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財務行為,嚴格財務收支管理,,明確財務審批權限和責任,,完善財務監(jiān)督,保證會計工作有序進行,,根據《會計法》,、《預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亳州學院財務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格遵守“收支兩條線”要求,,學院財務收支活動由財務部門統(tǒng)一管理、核算和監(jiān)督,,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小金庫”和“賬外賬”,,不得越權審批經費支出。
第二章 審批原則
第三條 實行責,、權,、利相結合即“誰主管、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審批人所簽批的報銷憑證,必須是真實,、合法,、完整、有效的憑證,,并對所簽批報銷憑證引起的不良后果負責,。
第四條 “審批服從預算”的原則。各項經費的審批必須控制在預算所規(guī)定的項目和指標范圍之內,。各部門應根據下達的預算指標,,結合本部門全年工作任務,統(tǒng)籌考慮,,區(qū)分輕重緩急,,按規(guī)定用途合理安排使用各項經費,加強管理,,不得超支,;對無預算指標、超預算指標或不符合規(guī)定用途的審批簽字,,財務處不予受理,。
第五條 “一支筆”審批原則?!耙恢ЧP”審批即一個部門或單位財務支出由一個負責人審簽的財務管理制度,。“財務一支筆”代表一個部門或單位的領導集體,,負責對本部門或單位的財務預算進行總控制,,對經費支出進行總審批,對經費使用效益總負責,。院長是學院“財務一支筆”,;院內各部門負責人、系(部)主任分別是本部門(單位)經費的“財務一支筆”,;涉及系(部)的黨團活動經費,、就業(yè)經費、黨建經費支出,,必須由系(部)的書記會簽,。對非審批人簽批的報銷憑證,財務處不予受理,。如“財務一支筆”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訓學習或出國,應以書面形式辦理授權審批手續(xù),,明確授權審批的期限和審批范圍,,并報財務處備案,其他形式授權無效,。
第六條 “相互制約”的原則,。即審批人不用款,用款人不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報賬需經分管院領導審批,;學院副書記,、副院長報賬由院長審批;學院書記,、院長報賬由辦公室負責簽批,。系(部)書記報賬由系(部)主任審批,系(部)主任報賬按業(yè)務性質由相應分管院領導簽批,。
第三章審批范圍及權限
第七條 學院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院財務收支預算,、教育事業(yè)收支、科研事業(yè)收支,、代管經費,、償還性資金等全部經濟事項均納入財務審批范疇,統(tǒng)一核算,,統(tǒng)一管理,。
第八條 預算審定。學院年度預算由院長辦公會審議并充分征求廣大教職工意見后,,報院黨委會審定,。院黨委會審定的全院年度預算方案,院內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對超預算的經費開支財務部門不予支付,。
預算調整事項,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由院長審批,;10萬元至50萬元,,由院長辦公會審定,院長簽批,;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由學院黨委會討論決定后,,院長簽批。
第九條一般公用經費,,項目經費支出審批,。系(部)、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批年度預算核定的本部門定額公用經費和項目經費,,其中系(部)包干經費中的黨團活動經費,、就業(yè)經費、黨建經費支出,,必須由系(部)書記審簽后主任再簽批,。以上超過權限的按照規(guī)定程序簽批。
0.5萬元(含0.5萬元)以內的經費支出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0.5萬元—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經費支出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按經費開支性質報分管該項工作的院領導簽批,;
1萬元以上的經費支出由部門負責人、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報院長簽批,;
第十條科研處、教務處和人事處歸口管理的各類課題(項目)經費,,
審批人須嚴格按項目批復預算或合同進行審定。
0.3萬元以下(含0.3萬元)的經費支出,,且是項目組其他成員經手的,,由項目主要負責人簽批;項目負責人經手的,,由項目經費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人簽批,;
0.3萬元—0.5萬元以下(含0.5萬元)的經費支出,由課題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按項目經費性質報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批,;
0.5萬元—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經費支出,由課題組主要負責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該項工作的院領導審批,;
1萬元以上的經費支出,在履行以上手續(xù)后,,報院長簽批,。
學院職能部門負責人負責的項目經費支出,按經費審批權限分別報分管該項工作的院領導簽批,。
第十一條 職工福利基金,、醫(yī)療基金、學生獎助學金及其他專用基金,,需要按規(guī)定用途使用,,由歸口職能部門實施,經分管院領導審簽后,,報院長簽批,。
第十二條 代管經費和往來款項的資金支付參照第九條規(guī)定權限簽批。
第十三條“三公經費”由院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報院長審批,。
第十四條 各類人員工資及福利性支出審批
學院各類人員的工資性支出、津補貼,、獎酬金,、外聘教師費、醫(yī)療費及補助,、喪葬費,、撫恤金等,,由人事處根據國家、地方政策和學院相關規(guī)定,,按照財政部門批復的經費預算額度和標準審簽,。如遇國家、地方以及學院政策變化需調整的,,由人事處報學院院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后,,按照院長辦公會議紀要或院發(fā)文件執(zhí)行。工資及福利費由人事處會同財務處編制,,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后,院長簽批,。
按照國家政策和學院人員經費分配方案正常發(fā)放的人員工資、津補貼,、院內工資,、退休人員經費等人員支出,以及按照規(guī)定繳納住房公積金,、醫(yī)療保險金,、養(yǎng)老保險金、失業(yè)保險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處審核后交財務處辦理,。
第十五條 基建項目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付款,,由施工單位依據工程進度和合同規(guī)定提出申請,,依次由監(jiān)理公司、學院工程項目責任人(基建負責人)簽字,,由分管基建院領導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院長審批。
第四章 財務報銷規(guī)定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個人根據因公實際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按取得的真實合法票據或填制的制式內部單據等報銷經費支出,。
第十七條 公用經費的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禁止以現金方式結算。
第十八條 公務活動借款,,按《亳州學院暫付款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九條 辦理經費報銷業(yè)務應為我院在職職工及簽訂長期用工合同的固定聘用人員(涉及學生費用的除外)。
第二十條 用款人須按要求詳細填寫相應的報銷單,,各類原始票據應按類別匯總并粘貼,,注明日期、金額、附件張數,、經辦人,、驗收人等內容。按審批權限規(guī)定報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一條 審批人按照有關財務管理規(guī)定和預算經費開支范圍及審批權限對審批事項進行審核,,同意支出的,應簽字并注明從何種經費支出,,對提供票據不合規(guī),、超出預算范圍和預算標準的支出,各級審批人應拒簽,。
第二十二條 財務處負責原始單據真實性,、合法性的再審查,對于超出預算,、超項目經費額度的各項支出和不符合財務規(guī)定的原始單據不予辦理,;對于支出內容和支出憑證不合法,、不真實或沒有相應經費來源渠道的支出,,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對于手續(xù)和審批程序不完整的,,財務人員應退回經辦人員補辦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經費報銷須持從外部取得的正規(guī)原始票據或學院財務部門印制的制式內部單據。
(一)報銷的外來票據必須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即稅務機關印制的發(fā)票或省級政府非稅收入專用收據或省級行政事業(yè)往來結算收據,。發(fā)票必須有稅務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發(fā)票監(jiān)制章、開票單位發(fā)票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事業(yè)性收據必須有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收據監(jiān)制章和開票單位的發(fā)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其他票據不予報銷。
(二)取得的國外發(fā)票(收據),,必須翻譯成中文并有相關管理部門審核簽字,,根據發(fā)票日期當日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報銷。
(三)報銷用的自制原始憑證(領款單,、差旅費報銷單,、借款單、出差審批單等)必須使用財務處統(tǒng)一印制或由報銷人根據規(guī)定制式自行打印,。
(四)票據應注明單位名稱,、日期、經濟業(yè)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填制人等,。票據的大小寫金額必須相符,,所有內容均不得涂改、挖補,。如票據有誤,,應由開票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必須加蓋開票單位的發(fā)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五)非當年發(fā)票,,期限在一年之內的,直接按程序辦理報銷手續(xù),,除進修學習外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一般不予報銷,。票據單位名稱必須是“亳州學院”全稱(火車票、飛機票等實名制的票據除外),。
(六)票據丟失的,,由報銷人向開具原始票據單位索取同一發(fā)票記賬聯(lián)復印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fā)票專用章,,連同由本人簽字的情況說明辦理報銷,。院內在職教職工因公出差遺失票據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僅指單程),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提供證明材料,,經所在單位經濟負責人審批后,代作報銷憑證,,交通費按符合規(guī)定標準票價報銷,。
(七)特殊情況(如教學科研需要購買農副產品等)沒有正式發(fā)票的,須提供銷貨人身份證復印件,、資金支付憑據,、情況說明并經分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八)除差旅費票據外,,其他單筆3000元及以上票據報銷原則上要有分管領導簽批的申請,。
第二十四條 同時辦理兩筆以上業(yè)務相同或類似,、單據編號連續(xù)或相近的,視為同一筆業(yè)務,,按單筆業(yè)務審批處理,,不得將一筆支付業(yè)務分割為若干單筆業(yè)務報銷,。
第二十五條 購買書籍、辦公用品、耗材,、勞保用品以及復印,、印刷、打印資料等,,需附明細清單并加蓋開票單位公章或發(fā)票專用章,,票據金額應與明細清單金額一致。
第二十六條 學生獎助學金,、教職工勞務費及獎勵等個人費用發(fā)放應提供發(fā)放明細表(含電子表),,一律通過銀行卡發(fā)放到本人賬戶,不得統(tǒng)一發(fā)放到經辦人賬戶,。涉及學生資助專用經費支出范圍,,不得列支與學生資助無關的費用,如教職工勞務費等,。外單位人員來校講課,,講學,講座,,評審等勞務費打入該專家個人銀行卡,,特殊情況下,經最后簽批人同意可通過銀行卡發(fā)放到經辦人賬戶,。
第二十七條 購置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必須辦理固定資產驗收入庫手續(xù)。購置前必須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憑購置合同,、發(fā)票、固定資產入庫驗收單,,到財務處辦理報賬和付款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購入的圖書資料,需圖書館,、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驗收入庫手續(xù)后,,到財務處辦理報賬和付款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購買列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含使用教科研經費),,必須按照《政府采購法》確定的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
對應納入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之內且項目預算在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購機構組織實施,,不得采取化整為零,、拆分項目等方式實施。
對項目預算在政府集中采購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按照學院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支付時,除有效報銷憑證外,,還須向財務處提供采購(工程)合同,、會議記錄、驗收單等資料,。
第三十條會議費報銷,。各部門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xù)。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所有會議不得發(fā)放誤餐費和勞務費以及紀念品等,。具體參照《亳州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培訓費報銷,。學院舉辦的各項培訓,,費用報銷參照《亳州市市直機關培訓經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經院人事處同意派出參加的各項學習培訓等,,費用報銷參照人事處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章 財務審批責任
第三十二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對學院的財務工作負有法律責任,。負責領導實施和協(xié)調學院的財經工作,執(zhí)行學院黨委關于學院財經工作重大事項的決議,。對學院各項經費支出負責宏觀指導,,承擔除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三十三條 分管院級領導協(xié)助院長具體管理各部門財務工作并對院長負責,。參與學院的重大經濟決策,,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經費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負責,,監(jiān)督所分管的部門負責人認真執(zhí)行預算,。對分管范圍內所簽批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四條 財務處處長依據國家財經法規(guī)制度和經濟政策,,負責監(jiān)督學院各部門經費支出預算執(zhí)行情況,按照預算項目審核各部門開支范圍及標準,,對經費支出內容和程序進行財務監(jiān)督,。
第三十五條 部門(項目)財務一支筆為經費支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或歸口管理的經費支出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項目)財務一支筆應嚴格控制,、認真審查支出內容和金額,對經費支出與預算安排的一致性負責,,對經濟活動所形成經費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績效性負責,。各部門經費支出發(fā)生違規(guī)行為的,,部門(項目)財務一支筆要承擔主要責任。
第三十六條 部門經手人必須清楚所經手的業(yè)務支出情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及其經濟內容的合法性負責,。審計時,對經濟業(yè)務內容負有解釋責任,。經手人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由經手人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七條 各級審批人員需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財務審批責任的,,被授權人必須在授權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行使審批權;授權人授權后,,要對被授權人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其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授權人發(fā)現被授權人在行使審批權時,,存在違反財經法規(guī)或不正確行使審批權的情況時,,必須及時糾正,,并有權提出收回授權要求并做出相應合法處置。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按照崗位職責辦理業(yè)務,并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jiān)督。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guī)的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亳州學院財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院財﹝2017﹞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院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