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和省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和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教助〔2007〕2號)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適用范圍和認定工作的原則
1.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在校的本專科生,。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定量測評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二,、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
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行四級管理負責制:
1.學院成立家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學院院長擔任,副組長由學院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2.學院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學院的認定工作。
3.各系成立以黨總支書記為組長,,主任為副組長,,系團總支書記、輔導員(班主任)等成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本系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4.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要具有廣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三,、認定標準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設置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一)家庭經濟特殊困難:是指家庭基本沒有收入來源,,學生在校生活特別困難,生活水平處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經濟特殊困難的參考條件:
1.無經濟來源的孤兒;
2.家庭經濟困難的烈士子女,;
3.學生本人殘疾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4.父母雙方均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無收入的學生,;
5.學生本人或學生家庭主要成員長期患重大疾病導致家庭困難的學生,;
6.近兩年內家庭遭遇重大突發(fā)事件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并造成重大損失,,導致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
7.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無力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的學生,;
8.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優(yōu)撫家庭子女、列入農村五保戶的子女,、家庭享受城鎮(zhèn),、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學生;
9.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特殊困難的學生,。
(二)家庭經濟困難:是指家庭收入很少,,學生在校生活比較困難,其基本生活費用接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經濟困難的參考條件:
1.父母一方殘疾,,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2.父母年事已高,、患病長期臥床,,家庭缺乏勞動力的學生;
3.父母離異,,只有一方為本人提供經濟來源,,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4.父母其中雙方下崗且未能再就業(yè),,缺少經濟來源的學生,;
5.家庭所在地區(qū)屬于貧困山區(qū)或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qū),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近兩年內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財產損失較為嚴重的學生,;
7.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家庭經濟一般困難:是指學生家庭有一定經濟收入,,學生在校生活存在一定困難,,不能完全支付生活費的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作為認定經濟一般困難的參考條件:
1.家庭成員中有兩個以上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的家庭困難學生,;
2.農村人均占地面積不足1畝,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家庭困難學生,;
3.父母一方下崗且未能再就業(yè),,家庭經濟收入低的學生;
4.家庭遭遇突發(fā)事件或自然災害,,造成家庭仍然背負債務的學生,;
5.其他原因導致家庭經濟一般困難的學生。
(四)申請認定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且經調查屬實的,,不能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1.認定申請中,弄虛作假,,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數據不真實,;
2. 經常出入酒吧、KTV,、網吧等娛樂場所消費的,;
3.擁有高檔移動通訊工具,、高檔娛樂工具、高檔服飾或高檔化妝品等奢侈品的,;
4.有其他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的,。
四、認定名額及比例
各系應對困難學生認定名額進行嚴格把關,,各系認定的貧困學生總數原則上一般不得超過學生總數的30%,,其中家庭經濟特殊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0%,,一般困難學生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以上比例各系根據家庭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際可適度調整。
五,、認定程序
認定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學年秋季學期的第一個月內完成,。 認定工作程序由個人申請、班級民主評議,、系科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學院認定五個步驟組成,。
(一)學生個人申請
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及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狀況,。
申請學生需提供以下材料:(1)學生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的《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2)《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3)與學生家庭困難情況相符的證明材料,。
學生申請困難認定時,凡不按要求提供《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及有關證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認定,;證明材料不能充分說明某種貧困情況的不予認可。
已被學校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再次申請認定時,,如家庭經濟狀況無顯著變化,,可只提交《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不再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上學年通過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中如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需重新提交《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相關證明材料,以證明其現在家庭經濟狀況,。
(二)班級民主評議
班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對照本辦法確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并在班級內進行公示,,班內無異議再報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
(三)系科審核
系科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系科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科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科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機構應在接到復議提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四)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
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匯總各系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五)學院認定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等級經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認定后,,相關信息錄入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庫,作為學院進行國家資助,、校內資助的依據,。
六、監(jiān)督與管理
學院及各系部每學年將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七,、附則
1.參與認定工作的各系及相關人員,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照有關規(guī)定開展工作,,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一經發(fā)現問題,,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