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fā)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fā)〔2007〕1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f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yè)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
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學院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由院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指導學院的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國家獎學金的組織評選及相關材料的收集上報工作。
第五條 各系成立由系黨總支書記任組長,、系主任為副組長,,系團總支書記及本系輔導員(班主任)、教師代表為成員的初審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系國家獎學金的初審工作,。
第六條 各班級成立由班主任(輔導員)和不少于班級人數(shù)的10%的學生代表組成的班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本班級國家獎學金的班級評議工作,。
第三章 獎勵標準及評審條件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樂于助人,,道德品質優(yōu)良,;
4.積極要求進步,進取心強,,在學習,、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則,,起模范帶頭作用,;
5.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yōu)異,學習成績排名在全班位于前10%,,且沒有不及格科目,,社會實踐、創(chuàng)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學生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在全班位于前10%。
第九條 凡在上學年度內,,個人的行為表現(xiàn)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無評選資格:
(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校規(guī)校紀,受到學校警告(含)以上紀律處分,。
(二) 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不誠信行為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條 名額分配。學院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根據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下達的我院國家獎學金名額,,結合學院實際,提出分配名額方案,,下達各系國家獎學金名額,。
第十一條 個人申請。符合國家獎學金評選條件的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并向班級提交《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班級評議。班級評議小組具體負責本班級國家獎學金的評選和監(jiān)督工作,,并負責向本系初審小組推薦本班獲得國家獎學金候選人名單,。
第十三條 系科初審。各系初審小組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評選,,初步確定獲得國家獎學金候選人名單,,在全系范圍內予以公示,,接受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結果無異議后填寫《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并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匯總審核各系上報結果,,并在全校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學院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召開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上報學院評審領導小組審核通過,。
第十六條 學院上報,。學院確定獲得國家獎學金初審名單,將名單及有關材料上報省教育廳,。
第五章 獎學金發(fā)放,、管理
第十七條 學院根據上級部門下達的資金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通過銀行卡發(fā)放給獲獎學生,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獲獎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八條 學院嚴格執(zhí)行國家相關政策和規(guī)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帳核算,,??顚S茫_保國家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特別優(yōu)秀的學生,。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對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系科公示階段向所在系科提出申訴,系科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學生對系科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請裁決,學院評審委員會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條 各系要認真做好政策宣傳,,對學生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強自立教育,,激勵廣大學生堅持德、智,、體,、美全面發(fā)展,努力使其成為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合格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已經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如發(fā)現(xiàn)評選期間有弄虛作假行為或違犯校規(guī)校紀者,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