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
汪某某,男,,學號為194*******,,電子與信息工程系2019級四年制電子信息工程專業(yè)*******班學生。
經查,,2022年3月22日至4月2日,,汪某某同學未經批準私自租房居住在校外建投世紀城小區(qū),累計曠課44學時,。
該同學在3月23日和4月2日學校組織的全員核酸檢測過程中,,向輔導員隱瞞自己不在校事實,獨自前往人民醫(yī)院做核酸檢測,,將結果報送給輔導員,。汪某某同學違反了《亳州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和學校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其行為嚴重影響了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給全校師生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隱患。
為嚴明校紀,,教育本人,,根據《亳州學院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第二章第十一條第四款、第十四條十一款,、第二十一條第八款規(guī)定,,經學校會議研究,決定給予汪某某同學留校察看處分,,處分期限12個月,。
在受處分期間,汪某某同學不得擔任各級各類學生干部,,不得申請參加黨校學習,,不得申請入黨,不得參與評優(yōu)評先,,不得申請各級各類獎學金,。
汪某某同學如對上述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本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亳州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